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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淡淑玲与陕西长宁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淑玲,陕西长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淡淑玲。被执行人陕西长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淡淑玲与陕西长宁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12584.54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三、双方同意案件报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民执字第008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