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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磊与甄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甄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120-1号原告韩磊。被告甄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诉被告甄永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甄永辉在工商银行安国支行的存款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甄永辉在工商银行安国支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亚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