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磊与甄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甄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120-1号原告韩磊。被告甄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诉被告甄永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甄永辉在工商银行安国支行的存款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甄永辉在工商银行安国支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亚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