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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运武与被告被告佛山市南海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运武;佛山市南海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刘运武,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杨德明、张丽华,分别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黛丽斯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建设西路A幢。法定代表人黄啟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武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肖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