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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仲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剑与西安状元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西安状元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郑剑。被执行人西安状元桥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剑与西安状元桥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劳仲案字第257号民事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92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仲执案字第0010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