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兰伏铃与被告曹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兰伏铃;曹灵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42号原告兰伏铃,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畲族。委托代理人童举,女,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灵晓,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伏铃与被告曹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伏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收取1563元由原告兰伏铃负担。保全申请费1220元退还原告兰伏铃。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