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任朝金。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高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需要先行确认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