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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正新与徐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新,徐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李正新,农民。被告:徐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新与被告徐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被告家庭地址错误,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