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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737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张善忠、朱忠涛,系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以已登记离婚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提出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杨建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