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737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张善忠、朱忠涛,系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以已登记离婚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提出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杨建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