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洋阳与池如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洋阳,池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郭洋阳,女,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郭玉华,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池如国,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7日向池如国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其2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洋阳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份的抚养费合计4000元。但被执行人池如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如国银行存款40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