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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2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志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志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257-2号申请人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1号D栋28层2803号房。法定代表人周勤。被申请人黄志戎。本院受理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志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12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志戎在本院(2013)江法执字第233号案的执行款项7462.23元。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于2013年8月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志戎在本院(2013)江法执字第233号案的执行款项7462.23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上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