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尹鹏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尹鹏,男,生于1994年3月4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近秋,任公司总经理。尹鹏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尹鹏医疗费3797.10元,误工费1440元,护理费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交通费240元,摩托车修理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8427.1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尹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8427.1元,申请人尹鹏已领取6605.6元,另将1741.5元(扣除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垫付人胡保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陇民初终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菁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