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金荣、王朝勇与张艺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荣,王朝勇,张艺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芗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王金荣,男,汉族,30岁。原告王朝勇,男,汉族,25岁。被告张艺宾,男,汉族,26岁。委托代理人张国民。委托代理人何国伟,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荣、原告王朝勇与被告张艺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1年6月5日,被告以投资名义,向原告借款20000元,现被告不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计26000元。2、被告支付本金、违约金的利息共从2011年6月5日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利息最高额计算。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之间有签订合作协议,之后一直没有进行清算,对盈利或亏损情况都没有进行清算。该投资款与原告在厦门思明区起诉的案件是同一个案件,该欠条实际上是双方投资款项的确认书,是重复起诉。有收到20000元应由原告举证,即使本案存在着合作,尚未对合作进行清算,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本案明为合作实为借贷,合作书中关于被告每日支付200元给原告的协议内容无效,该款项应视为被告的还款,应驳回原告除返还本金扣除付款的以外其它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一、《合作协议书》2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5日及2011年6月30日签订协议的事实。二、2011年6月5日《收据》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万元的收据。三、(2011)思民初字第904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借款36000元与本案合作协议书无关,是另一个案件。被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一、被告建行卡的来往帐及对账单各1份。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被告汇款到支付宝的事实。2011年06月06日到2011年06月07日间原告明知被告已经把2万元款项汇到投资平台网站,而投资平台实际上是赌博平台,该网站已经被公安局查封。二、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协商的情况,原告是明知被告把这些钱用于赌博。三、对账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840元的事实,被告共支付钱给原告女朋友苏某5840元利息。证人苏某出庭作证,证明当时在被告店里帮忙,是被告的雇工,付款是工资的回报,因是临时的,被告就每天支付。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被告向两原告收取的2万元是合作款还是借款,被告偿还的款项是多少?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和认定。两原告认为,合作以后没有参与网站事务,刚开始被告只支付5天的回报金1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011年6月24日被告有转账支付原告王朝勇3千元,故应按借货关系处理本案,被告所支付给苏某5840元与本案无关。被告认为,第一点,即时本案存在着合作,尚未对合作进行清算,合作也是有盈亏,2011年6月6日到2011年6月7日间原告知道被告已经把2万元款项汇到投资平台网站。第二点,本案名为合作实为借贷,2011年6月24日被告有转账支付原告王朝勇3千元,被告又支付给原告王金荣的女朋友苏某5840元,被告要求驳回原告除返还本金扣除付款的以外其它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没有风险的投资约定,不符合合伙协议共担风险的特征,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应按民间借货关系处理本案,被告支付原告的回报金4000元,证据充分,应予采纳,应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由于约定每日1%的违约金(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故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其它辩称,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6月5日被告与两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网络-幸运28游戏平台,合作期限自2011年6月5日至2011年10月4日,两原告投资2万元,双方各承担投资风险、合作经营费用各50%,被告提供技术支持享有总收益50%,原告提供完全投资享有总收益50%,合作期间被告可用两原告的资金进行操作,每天24时前结算完毕,并进行约定的收益分配,合伙终止后,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全额返还,中途要求停止合作的一方,应赔偿对方6千元违约金、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应在10天内清算,按照以上约定妥善分配等。协议书签订的当天,被告收取两原告2万元并出具《收据》给两原告收执。合同签订后5天内,被告支付两原告的回报金1千元。2011年6月24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王朝勇3千元。2011年6月30日被告又与两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网络-幸运28游戏平台,两原告投资2万元,合作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4日,甲方每日支付给乙方200元投资回报,合伙终止后,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全额返还,中途要求停止合作的一方,应赔偿对方6千元违约金,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等。协议签订之后,两原告没有参与网站经营,被告没有再支付款项给两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合作协议约定两原告投资2万元、由被告利用原告的资金操作网络游戏平台,到期后原告收回本金等约定,不符合合伙协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特征,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的特征,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本案,本案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由于约定每日支付给200元投资回报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故应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被告向两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已支付两原告4000元,扣除从2011年6月5日至6月24日的应付利息666元后余3334元应抵扣本金,再以所欠本金16666元计算从2011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原告上述范围内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被告其它辩称,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艺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勇、原告王金荣16666元并从201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5元,由被告负担605元,两原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勇前人民陪审员 林绍熙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