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其兰与施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兰,施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04号原告:刘其兰,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施立友,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兰诉被告施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