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494号原告:孟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