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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安宏,宝应县江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