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国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442号罪犯张国臣,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年20日作出(2009)冀唐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国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以(2010)冀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国臣犯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国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曾获记功4次,表扬2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臣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臣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作宝审 判 员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