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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沈定春、高宇昭申请执行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定春,高宇昭,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沈定春,男。申请执行人高宇昭,女。被执行人李智,女。关于沈定春、高宇昭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我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922号和(2012)南溪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沈定春、高宇昭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九月起,扣留被执行人李智所有的位于南溪区南溪镇兴隆街门市房屋租金,每月扣留1300元,至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雄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