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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魏昆仑与魏传根、胡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昆仑,魏传根,胡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魏昆仑,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魏传根,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利利,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对魏昆仑与魏传根、胡利利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传根、胡利利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魏昆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传根、胡利利79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