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燕民初字第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坤鹏与熊高峰、费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鹏,熊高峰,费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775号原告张坤鹏,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为军(特别授权)。被告熊高峰,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费留华,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鹏与被告熊高峰、费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