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冉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冉某,农民。被告阮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冉某诉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