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华利杰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利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3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利杰,农民。2008年6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利杰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华利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华利杰伙同杨明波(另案处理)经预谋,各携带钢刀一把,至慈溪市附海镇中心小学2号教学楼二楼一办公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华利杰及杨明波在进行大面积翻动后,拆下一台清华同方超越Z400电脑(价值人民币3150元)并放置于地上。此时,接到报案的民警前来处警,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华利杰用随身携带的钢刀将协警毛某乙刺伤,杨明波则用椅子砸向民警,随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华利杰及杨明波所携带的钢刀均系管制刀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毛某乙外伤致左拇指切割伤,双侧指动脉神经断裂,屈拇长肌腱断裂,经手术治疗后目前左拇指掌指关节活动稍受限,左拇指指间关节主动活动不能,此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告人华利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华利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乙的陈述、证人毛某甲、陈某、岑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物证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票、供货合同、价格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处警经过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华利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华利杰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利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查获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利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查获的作案工具钢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