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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闫长有与苗东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长有,苗东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闫长有,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成伟,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东豪(毫),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长有与被告苗东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长有撤回对被告苗东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保洲审判员  李永强陪审员  王瑞领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