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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民初(一)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余××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民初(一)字第1111号原告余××被告韦××,原告余××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诉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认识,系自由恋爱,200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韦×。近两年来因被告染上赌博,经原告和工友劝说,仍不悔改,原告于2012年12月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到法院应诉后,不同意离婚,并写下保证书表示改正。原告当时原谅了被告,给了被告改正的机会。但过后不久,被告便重操旧业,变本加厉的赌博。近来夫妻常为此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韦×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韦××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也还小,希望原告能回家一起生活,如果因为被告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话,希望原告给被告机会,被告愿意改掉赌博的习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认识,于200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韦×,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小孩出生后,被告染上赌博习性,被告还支取原告信用卡款项用于赌博,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12月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之后,被告仍然赌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起诉后离家另居,被告与小孩共同生活。被告请求原告给其机会,故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陈述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静兰小区的房屋一套,但尚未取得房产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在小孩出生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染上赌博恶习,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12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虽经本院调解和好,但之后被告仍未能改掉赌博习性,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小孩现实际跟随被告生活,且原告目前生活不稳定,故本院确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余××与被告韦××离婚;二、婚生男孩韦×由被告韦××抚养,随被告韦××生活;原告余××从2013年8月起每月给付韦×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韦×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章 嵘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佘艳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