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荆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余良与雁荡镇上黄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良,雁荡镇上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余良,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马雪平,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现住乐清市。被告:雁荡镇上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雁荡镇上黄村。法定代表人:张明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良诉被告雁荡镇上黄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余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煦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