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长林与郭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林,郭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刘长林。被告郭志刚。原告刘长林诉被告郭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长林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刘长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