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101号原告崔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