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翁建裕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奉锦。原审第三人:翁建裕。上诉人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浩洋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翁建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2013年7月16日送达的上诉交费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