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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宝鸡秦翔重工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福杨某甲,宝鸡秦翔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杨万福杨某甲,男,生于1941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陈家崖村*组,现住宝鸡市陈仓区永安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委托代理人杨军辉杨某乙,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永安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原告之子。被告宝鸡秦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桥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志君蒋某,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晋吕某,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福杨某甲与被告宝鸡秦翔重工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万福杨某甲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福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福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杨万福杨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若海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人民陪审员  郭乃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