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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耀武,库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耀武,“木玩之家’’商铺业主。商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乐中路西北轻工批发市场三楼一排042号,系中迪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库小琴,木玩之家”商铺经营者,系杨耀武之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耀武、库小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耀武、库小琴与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杨耀武、库小琴向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赔偿款2450元,剩余款项三个月内付清;杨耀武、库小琴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耀武、库小琴如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