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超豪与缪景清、缪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豪,缪景清,缪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陈超豪。被告:缪景清。被告:缪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豪与被告缪景清、缪星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豪撤回对被告缪景清、缪星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受理费525元。审 判 长 张婉仪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