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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超豪与缪景清、缪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豪,缪景清,缪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陈超豪。被告:缪景清。被告:缪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豪与被告缪景清、缪星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豪撤回对被告缪景清、缪星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受理费525元。审 判 长  张婉仪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