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执字第8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广振、王广军等与王国强、李京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振,王广军,王文静,王文涛,王国强,李京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895-2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振。申请执行人王广军。申请执行人王文静。申请执行人王文涛。被执行人王国强。被执行人李京钊。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荣执字第89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京钊之妻马玮玮所有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115号104室住宅楼及车库,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京钊之妻马玮玮所有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115号104室住宅楼及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