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李某。被告康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四十天,便于201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差,性格差异较大,缺乏共同语言,导致婚后被告不尽丈夫义务。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便分居,被告已有两年不知去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10年12月15日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属男到女家。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2月8日(正月初六)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寻找被告未果,遂于2012年1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家庭责任,应有更清醒的认识。婚后不久,双方即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遂离家出走,弃家庭于不顾,其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夫妻义务,没有承担必要的家庭责任。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关系亦难以继续维持。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仓仓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