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尹立初与被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立初,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尹立初,男,1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代理人洪建辉,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唐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元明,男,瑶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系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韩占山,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立初与被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立初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立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立初撤回对被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9元,减半收取1829.5元,由原告尹立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春生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