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长江职业学院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江职业学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长江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田巨平,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党慧执,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卫,主任。委托代理人潘红松,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绪芳,该街道办事处职工。特别授权。原告长江职业学院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文才审 判 员 郑保民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