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