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