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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圣美与李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美,李俊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周圣美,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俊杰,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理发员,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美诉被告李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圣美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圣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圣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周圣美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