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史悦奇故意杀人罪,史悦奇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悦奇
案由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448号罪犯史悦奇,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05月2日作出(2003)玉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史悦奇犯故意杀人(未遂)、抢劫、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20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唐刑执字第15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个月;2009年6月9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唐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3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史悦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两次减刑后,获记功5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悦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悦奇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智审判员 高洪明审判员 毕作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