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宁,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被告:李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