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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宋XX与庞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庞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宋XX,个体户。被告庞同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庞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经本院依法通知,逾期仍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聂礼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