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宋XX与庞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庞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宋XX,个体户。被告庞同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庞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经本院依法通知,逾期仍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聂礼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