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杨潮民、文立中等4人犯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那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潮民(绰号阿吉),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那坡县××甲柳村阴阳屯。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2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5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9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文立中,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者××号。因涉嫌犯���博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2月1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4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7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9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文辉,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那坡县城厢镇××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2月1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4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5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9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被告人潘其兴,男,1955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高中文化,干部,住那坡县××镇××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2月1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4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1日由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9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俏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岑丽华、人民陪审员XX边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阮俏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0月底至11月4日,韦碧峰(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经过共同商议同意后,在那坡县康乐一巷经济适用住房第一单元楼顶韦碧峰的住处铁棚内摆设桌、椅、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以“铲车”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以支付酬劳的方式,雇用赵甲、马某某、吴某为赌场工作人员,为赌场提供发牌、抽水、看门、放风等服务。该赌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组织他人赌博人员达3人以上,抽水渔利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期间,该赌场以在赌桌上每盘赌博中抽取好处费(抽水)为收入来源,扣除工作人员工资等必要开支外,剩余部分即为赌场营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共同分红获利多次,韦碧峰以收取场地费的方式,也多次分红获利。案发后,被告人���其兴退出获利赃款2,200元、被告人文中立退出获利赃款1,200元,被告人杨潮民退出获利赃款1,000元,被告人黎文辉退出获利赃款900元。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只是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底至11月4日,韦碧峰(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经过共同商议同意后,在那坡县康乐一巷经济适用住房第一单元楼顶韦碧峰的住处铁棚内摆设桌、椅���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以“铲车”为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以支付酬劳的方式,雇用赵甲、马某某、吴某为赌场工作人员,为赌场提供发牌、抽水、看门、放风等服务。该赌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组织他人赌博人员达3人以上,抽水渔利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期间,该赌场以在赌桌上每盘赌博中抽取好处费(抽水)为收入来源,扣除工作人员等必要开支外,剩余部分即为赌场营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共同分红获利多次,韦碧峰以收取场地费的方式,也多次分红获利。2012年11月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时,依法扣押了赌资2,000元、文立中的赌资740元、黎文辉的赌资475元、潘其兴的赌资135元、赌具散装扑克牌五十张、未开封扑克牌两副、大小圆桌各一张。案发后,被告人潘其兴退出获利赃款2,200元、被告人文中立退出获利赃款1,200元,被告人杨潮民退出获利赃款1,000元,被告人黎文辉退出获利赃款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4日22时许,有匿名群众打电话报警,称友诚洗车场五楼有人用扑克牌为赌具以“铲车”形式进行赌博。2.现场照片。证实被查获赌博现场及查获赌具、赌资的情况。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四被告人开设赌场地点位于那坡县康乐一巷经济适用房第一单元楼顶韦碧峰的住处铁棚内。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查获的赌资2,000元、文立中的赌资740元、黎文辉的赌资475元、潘其兴的赌资135元、赌具散装扑克牌五十张、未开封扑克牌两副、大小圆桌各一张已被依法扣押。5.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均以追捕方式被抓获。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潘其兴因涉嫌赌博被那坡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罚没款收据。证实因涉嫌赌博,被告人黎文辉被那坡县公安局处罚475元;被告人文立中被处罚740元;被告人潘其兴被处罚1,135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均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在那坡县城开发区友诚洗车场楼顶帮赌场发牌、作数及抽水而被当场查获。其认为股东是阿吉、黎文辉、韦碧峰。其是阿吉叫去赌场帮忙的,抽水得的钱都交给阿吉,黎文辉是负责拉拢他人来赌博。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在那坡县城开发区联信宾馆对面巷子一个洗车场楼顶的赌场帮看门,2012年11月4日晚9点半左右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其是到该赌场赌博,后经那坡县百南乡的阿吉同意,其���帮这个赌场看门,主要负责看四楼通往楼顶的铁门。经看照片辩认,其知道马某某也是负责看门,而赵甲负责发牌,黎文辉是赌场股东之一。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帮设在韦碧峰家楼顶的赌场看门,工钱都是散场后阿吉从当天收得的水钱中发给其,阿吉是赌场的管理者,股东、工仔的工钱及买快餐、买水的钱都由他来安排,阿吉和黎文辉、韦碧峰应该都是股东。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11月4日晚其在韦必锋家五楼参与赌博而被行政拘留,当晚是阿吉发牌和抽水,其听人议论说是韦碧峰把这个场租给阿吉。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晚9时左右,其到县城开发区友诚洗车店旁边一个单元韦碧峰家楼顶看赌博时,见铁皮房里有20多个人围在一张圆桌边赌钱,有些人是站着“钓鱼”赌博,有些人是坐在桌子旁边摸牌赌博。韦碧峰跟其说这个赌场是他出���给文立中跟老二和几个人开的,包括看门放风的大概有7个股东。经照片辨认,其知道潘其兴和文立中是股东。6.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在那坡县康乐一巷经济适用房第一单元楼顶韦碧峰的住处铁棚内摆设有桌、椅、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据了解其知道阿吉、黎文辉、潘其兴是股东。7.证人韦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5日21时50分回到康乐街的租房处,见陆乙往对面的功夫推拿按摩院旁一栋楼房走去,其想找阿德谈生意便跟着阿德走,走到楼房的楼顶处看到有很多人在打牌赌钱,其看到阿吉负责发牌、抽水,并听见他人讲赌场是阿吉开的,阿吉应该是股东。8.证人钟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晚其与黄某某一起到友诚洗车店旁边一个单元韦碧峰家楼顶赌场想赌博而被抓获,该赌场在三楼与四楼之间处有一道铁门,有人负责放风,在赌场内也有人负责发牌、抽水。9.证人农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晚9点,黎文辉叫其到睦边大道附近的友诚洗车场楼顶打牌,其上到赌场时已经见到20多个人围在一起赌博了,负责发牌及抽水的人叫做阿吉。10.证人陆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晚农某某带其和弟弟陆兴财一起去友诚洗车场五楼楼顶的赌场以“铲车”形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有一男青年专门发牌和抽水。11.证人赵乙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晚上9点多钟在那坡县开发区韦碧峰家楼上的铁皮棚里和别人用扑克牌以打“铲车”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有20多人参与赌博,其认识的只有文立中、潘主任和阿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的应该是韦碧峰,阿吉是股东。12.证人陆乙证言。证实2012年11月3日和4日晚其都到友诚洗车场五楼楼顶的赌场,每次都是一个叫阿吉的百南人管理赌场及发牌和抽水,他就是股东之一。13.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友诚洗车场五楼楼顶的赌场是谁开的其不清楚,2012年11月4日晚第一次去就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听他人议论,负责发牌作数和抽水的人就是开赌场的人。1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晚那坡县德隆乡供销社的潘其兴带其到友诚洗车场五楼楼顶赌场参赌,该赌场是谁开的及共有几个股东其不清楚。15.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初听别人说在友诚洗车场楼顶开了个赌场,后其在跟赌场的房东韦碧峰聊天时,韦碧峰说他把这个场地租给别人开赌场。11月4日晚其到赌场赌钱时看到是百南乡的阿吉发牌、抽水,他应该是股东之一,其被抓以后听到涉赌人员说黎文辉在这个赌场里面也有股份。16.证人梁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4日晚在那坡县城联信宾馆对面友诚洗车场楼顶铁棚里参于赌博。(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杨潮民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的10月底一天晚上,韦碧峰叫其跟文立中一起在他家楼顶搞赌场,第二天晚上7点多,其和文立中、韦碧峰在韦碧峰家楼顶休息室聊天,后面又来一个带着眼镜和一个其不认得的人一起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韦碧峰对他们讲一起把赌场搞起来,抽得的水钱大家一起分,他个人不参与赌博,但是他出的场地,到分钱的时候也要分一份钱给他,当时在场的人都同意了,然后就开始在休息室对面的铁皮棚房间赌博,不知道怎么回事后面就来了很多人,场散了之后,参赌的人就一起坐下来确定股东的身份,经过大家商定确认赌场的股东一共有5个,分别是其和文立中、潘主任、梁姐、“眼镜”,其是负责发牌和作数、其他股东是坐桌赌钱“斗火”吸引赌客来参赌。后其叫赵甲来帮发牌,韦碧峰叫两个人来看门,发牌和看门的人每天的工钱是每场100元钱,都��从抽水钱中拿给他们。2.被告人文立中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0月底韦碧峰叫其到他家赌博,30日左右,韦碧峰就对其和黎文辉、潘其兴、杨潮明等人说一起开赌场,应该算7份股份,其和杨潮明五个每人一份,韦碧峰出场地算两份,从那天起就开始开赌,到11月4日晚被抓。开赌期间,赌场有两个人看门,杨潮明负责发牌抽水,每手牌抽30元到50元不等,扣除买水等费用后由杨潮明分给几个股东,其共分得4次。3.被告人黎文辉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1月1日左右其到韦碧峰家楼顶见到韦碧峰跟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喝茶聊天,韦碧峰就把阿吉介绍给其并叫其跟阿吉“斗火”开赌场分水钱,第二天其来到赌场时只有阿吉在,阿吉就让其“斗火”,每场大家就先分点水钱,等把场子搞红起来成场了后给一股。其得帮阿吉“斗火”三天,即11月2、3、4日,其中2、3日是晚上开,4���是下午跟晚上都开。一般在赌场里都是阿吉自己作数分钱,第一次其得200元,第二次其得300元,第三次其得400元。4.被告人潘其兴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0月底一天晚上,其去韦碧峰家楼顶赌场时见到周某某、戴眼镜姓黎的、一个姓文的青年、阿吉、梁姐、发牌的阿旺等人,其到场后就开始开桌赌,11点左右就停止了,后阿吉就说,以后大家就是这个赌场的股东,各自找一些人来参赌,抽得的水钱扣除必要开支外剩下的几个股东每人都分得一份,得到大家认可后就明确股东的股份,周某某和姓黎的男子为一股,其和姓文的男子、阿吉、梁姐各一股,总共为五股,分水钱就按五股来分。明确股东身份后,阿吉就当场清点水钱,扣除场地费等800元后每个股东分得800元。第二晚5个股也全部到场参赌,抽水得2,000多元,扣除800元的必要开支后,剩下5个股东每个股分得300元。第三晚只有其、姓黎的男子和阿吉三个股东到场赌,参赌人员包括股东有8个人左右,当晚11点多左右散场,抽水得4,000多元,扣除800元外,三个股东每人分得1,100元。第四晚还没有散场就被公安民警查获。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犯赌博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潮民、文立中、黎文辉、潘其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分工明确,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四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潮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3个月19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文立中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2个月24日,即自2013年8月9��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黎文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2个月22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潘其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羁押的29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公安机关查获赌具散装扑克牌五十张、未开封扑克牌两副、大小圆桌各一张依法扣押;公安机关查获的赌资2,000元、被告人文立中的赌资740元、被告人黎文辉的赌资475元、被告人潘其兴的赌资135元及被告人潘其兴退出的获利赃款2,200元、被告人文中立退出的获利赃款1,200元,被告人杨潮民退出的获利赃款1,000元,被告人黎文辉退出的获利赃款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俏艳审 判 员 岑丽华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勇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