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法扬。委托代理人:姜纪勇。委托代理人:王芬芬。上诉人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民初字第267-l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豫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