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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佑文与金云强、张洛怡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佑文,金云强,张洛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53号原告:胡佑文。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金云强。被告:张洛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佑文与被告金云强、张洛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佑文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胡佑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佑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