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旺雅、金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旺雅,金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464号申请人:陈旺雅。委托代理人:袁宏元。申请人:金矗。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旺雅与申请人金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旺雅与申请人金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9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金矗应赔偿给陈旺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300元,除已支付的23000元,余款65300元定于2013年9月9日前付清;二、陈旺雅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旻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