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40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方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