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8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887-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195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交清。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究,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城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守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