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终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岑建丰与王纪平、陈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纪平,岑建丰,陈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纪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建丰。原审被告:陈旭锋。上诉人王纪平为与被上诉人岑建丰、原审被告陈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王纪平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纪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