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钱天权与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天权,李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89号原告钱天权,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天权与被告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天权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天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9.50元,剩余69.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