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蕾与耿冬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04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仁田,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鹿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