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4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启会与被执行人迟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启会,迟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424-1号申请执行人:姜启会,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迟兴国,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启会与被执行人迟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启会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迟兴国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迟兴国与其妻孙伟娟有家庭共有的以孙伟娟名义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迟兴国与其妻子孙伟娟家庭共有的银行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