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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葛梦银与被告赵士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梦银,赵士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葛梦银,男,生于1964年11月18日,汉族,住永年县。系永年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告赵士娟,女,生于1986年9月16日,汉族,住永年县。系永年县国土资源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梦银与被告赵士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梦银于2013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过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梦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葛梦银承担。审 判 长  杜世霞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